医用电气设备 医学影像显示系统 第1部分:评价方法
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 - Medical image display systems -Part 1: Evaluation methods
  国家标准计划《医用电气设备 医学影像显示系统 第1部分:评价方法》由SAC/TC10/SC1(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医用X射线设备及用具分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 辽宁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院

征求意见稿
标准草案 标准草案.pdf   项目申报书 项目申报书.pdf  

基础信息
标准性质 推荐性国家标准 标准类别 方法
制修订 制定  
归口单位 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医用X射线设备及用具分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464)
采标情况
  本标准 等同采用 IEC 国际标准:IEC 62563-1:2016。
  采标中文名称 : 医用电气设备 医学影像显示系统 第1部分:评价方法

起草单位
辽宁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院

目的意义
显示器作为数字化医学影像系统的“最后一公里”,其呈现的图像质量是医生诊断的重要依据。在显示医学影像时,医用显示器需要能够对每一个病灶细节都能够进行精准地显示,并且在多个显示器之间实现一致显示。同时要求医用显示器的质量随着时间的推移可以保证实现持续稳定的显示质量。 医疗影像及显示器设备在发达国家拥有较高的行业标准,普通民用显示器有极大的区别。医疗放射类影像多以灰阶为主,需要医用显示器支持DICOM标准的曲线。同时,医疗显示器设备的设计及电磁兼容都与民用有极大的差别医疗影像领域的规范能极大的提升高价值的设备呈现高品质的影像,极大的提高了诊断。同时也促进医疗行业向正规,统一,更高标准迈进。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适用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用于测试医学影像显示系统的评价方法。 本部分的范围指的是可以用目视判断或使用基本实验设备进行测量的实验。借助更先进的或者更量化的设备进行的测试,不在本部分的范围之内。 本部分适用于在彩色或灰阶影像显示系统中显示影像信息的医学影像显示系统。本部分适用于以诊断(为做出临床诊断进行的医学影像解释)或观察(出于医学目的观察医学影像而不是提供医学影像解释)的目的,因而对影像质量有特殊的要求。头部固定的影像显示系统和用于确定定位的影像显示系统及用于操作这些系统的影像显示系统不包含在本部分范围内。手持式的影像显示系统可按照本部分附录D中描述的附加或者修改的方法。 本部分不包括定义验收试验及稳定性试验的要求或者稳定性试验频率的要求 主要技术内容: 本部分给出了医用显示系统的试验方法的汇编。通过视觉评价和量化评价方法来测试医用显示系统的性能。包括: 灰度分辨率评价方法、光亮度响应评价方法、亮度均匀性评价方法、色度一致性评价、灰阶色度评价等。同时在资料性附录中给出了手持式设备的目视以及量化评估方法,包括灰度分辨率、亮度对比度、亮度响应、亮度一致性等技术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