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电气设备 医学影像显示系统 第1部分:评价方法
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 - Medical image display systems -Part 1: Evaluation methods
  行业标准计划《医用电气设备 医学影像显示系统 第1部分:评价方法》由SAC/TC10/SC1(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医用X射线设备及用具分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 辽宁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院。

征求意见稿
标准草案 标准草案.pdf   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pdf  

基础信息
标准性质 推荐性行业标准 标准类别 方法标准
制修订 修订 全部代替标准 YY/T 0910.1-2021
项目承担单位
采标情况
  本标准 等同采用 IEC 国际标准:IEC 62563-1:2021。
  采标中文名称 : 医用电气设备 医学影像显示系统 第1部分:评价方法

起草单位
辽宁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院

标准实施可行性评估

目的意义
YY/T 0910.1-2021是等同采用的IEC 62563-1:2016,IEC MT 51在2021年发布了该标准的AMD2。鉴于我国没有标准增补的形式,为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建议对YY/T 0910.1-2021进行修订,增加AMD2的内容。 IEC 62563-1:AMD2增补了一个资料性附录D,关于手持式显示器的测试方法,内容大概15页左右。手持式显示设备是指便携式(随身携带)图像显示设备,通常,该设备体积小、重量轻,包括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和笔记本电脑,但是,并非专门用于医疗用途。手持式设备使用方便、易于访问,可用于紧急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远程医疗。但是工作空间有限的手持式显示设备并不能取代专用医疗图像显示系统,后者更适合传统的放射工作流程。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适用范围:本部分规定了用于测试医学影像显示系统的评价方法。 本部分的范围指的是可以用目视判断或使用基本实验设备进行测量的实验。借助更先进的或者更量化的设备进行的测试,不在本部分的范围之内。 本部分适用于在彩色或灰阶影像显示系统中显示影像信息的医学影像显示系统。本部分适用于以诊断(为做出临床诊断进行的医学影像解释)或观察(出于医学目的观察医学影像而不是提供医学影像解释)的目的,因而对影像质量有特殊的要求。头部固定的影像显示系统和用于确定定位的影像显示系统及用于操作这些系统的影像显示系统不包含在本部分范围内。手持式的影像显示系统可能需要本部分中描述的步骤的附加版本或者修改版本(见附录D)。 本部分不包括定义验收试验及稳定性试验的要求或者稳定性试验频率的要求。 主要新增的技术内容: 新增了附录D,主要规定了手持式设备的目视以及量化评估方法,包括灰度分辨率、亮度对比度、亮度响应、亮度一致性等技术指标。